索 引 號 | QZ05101-0200-2021-00030 | 主題分類 | 法規規章和規范 |
發布機構 | 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獅政辦〔2021〕24號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1-04-22 | ||
標 題: | 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獅市重點月份重點時段臭氧污染應急削峰專項方案(試行)》的通知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石獅市重點月份重點時段臭氧污染應急削峰專項方案(試行)》的通知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上級駐石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石獅市重點月份重點時段臭氧污染應急削峰專項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石獅市重點月份重點時段臭氧污染應急削峰專項方案(試行)
根據我市大氣臭氧源解析研究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清單編制項目研究成果,我市臭氧污染處于NOx和VOCs協同控制區,其中溶劑使用源和移動源對臭氧貢獻最為突出。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空氣質量,有效遏制臭氧污染上升趨勢,按照《泉州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大氣輕中度污染控制方案(試行)的通知》(泉環委辦〔2017〕4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重點月份重點時段臭氧污染應急削峰專項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監測預警、污染治理、減排管控、執法監督等綜合攻堅措施,注重針對性和實效性,試行開展重點月份重點時段臭氧污染削峰,力爭減少管控期間臭氧污染天數。
二、管控月份
結合我市歷年臭氧高污染發生規律研究確定,重點管控月份為4月、9月、10月,重點時段為上午8點到下午16點。
三、管控范圍
全市區域。
四、管控響應條件
發生以下任意一種情況時,啟動臭氧污染天氣管控響應,采取應急削峰措施:
(一)晴天上午9點,市區監測點位臭氧小時平均值大于0.090mg/m3;
(二)市區監測點位臭氧小時平均值存在突變大于0.040mg/m3;
(三)上級環保部門研判可能發生臭氧污染天氣。
五、管控響應期間削峰措施
(一)加強涉VOCs的工業源管控。紡織企業的涂層、定型、烘干等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生產工序實行按負荷50%生產(生產線減半生產,不滿整數直接取整,如2.5條生產線取整為2條),管控名單詳見附件1。包裝印刷企業的調墨、印刷、烘干、覆膜、上膠等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生產工序,以及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等實施錯峰生產,涉VOCs排放生產工序停止生產,管控名單詳見附件2。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廣電新聞出版局)、市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各項任務配合單位均含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再重復列出)
(二)落實汽修行業的錯峰管控,督促汽修行業噴涂工序錯峰作業。
責任單位:市交通和港口發展局
(三)建設工程涉VOCs排放作業錯峰施工。加強建筑施工領域涉VOCs排放作業管理,除應急搶險和重大民生工程或特殊工藝外,房屋建筑、商業場所、市政道路及欄桿等戶外噴涂、瀝青鋪設、建(構)筑物及基礎防水、居民戶外噴涂等作業,實行錯時施工,一律不得在4月、9月、10月臭氧管控時段安排作業。
嚴格落實《泉州市建筑施工揚塵治理實施方案》(泉建建〔2020〕30號),加大對監管范圍內建筑施工揚塵的查處力度,督促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切實落實揚塵防治措施,增加噴淋頻率,并確保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及噴霧(淋)系統覆蓋區域濕潤,不產生揚塵。
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和港口發展局
(四)加油站、油庫調整裝卸油時段,除特殊情況外,管控時段內不得進行各類油品及有機液體裝卸作業。督促重點區域的所有在用加油站全面啟動二次油氣回收系統,并做好巡查工作。管控名單見附件3。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五)加強管控期間的灑水和清掃頻次,全部啟用綠化帶霧噴設施。
責任單位:市城市管理局
(六)利用智能交通技術對空氣自動監測站站點周邊重點路段(詳見附件4)的行車流量進行實時監控,關注站點周邊路段的擁堵情況,通過智能交通信號燈等方式及時疏導,確保重點路段暢通。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七)督促各港區內港口裝卸機械和運輸裝備使用電能或燃氣作為動力,穩定運行碼頭智能岸電系統。
責任單位:福建省泉州港口發展中心泉州灣港務站
附件:1.石獅市染整行業名單